十一 14

根据孟加拉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除特殊情况外,进出口的对外支付一般都必须采用银行信用证的方式。由于孟加拉商业银行的信誉普遍较差,许多开证行违规操作,在中国公司对孟加拉出口的业务中,经常遇到在没有不符点的即期信用证交单情况下,拖延付款时间,或在客户没有办理付款手续的情况下放单,客户提货或看货后向出口商提出质量索赔,被迫出口商降价,导致经济损失。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水果蔬菜(生姜、苹果)、化工原材料和纺织原材料的出口中。如果文件出现不符点,当时的市场价格下跌,有些客户则退单拒付,或趁机向出口商提出高额索赔,迫使出口商降价,从而蒙受较大的经济损失。银行退单后,货物的处理非常困难。货物的退回和转手必须经原客户的同意才能办理,手续繁琐,客户一般都不会采取合作的态度,所以退运回去的情况很少,即使退运回去,损失也非常严重。按孟加拉海关规定,货物滞留在港口超过3个月(水果蔬菜类45天)不清关,货物将由海关拍卖,拍卖收入上缴国库。
为防止上述情况造成的经济损失,出口商在信用证付款时应注意如下几点:
1、孟加拉客户开证时,事先要了解开证行的信誉,挑选信用好的银行开证,尽量不接受信用差的银行及分支机构开出的信用证。目前孟加拉信用最差的银行是:
Islami Bank Bangladesh Limited
Add: 40 Dilkusha C/A, Dhaka-1000,Bangladesh
此外,如下银行信用较差:
Social Investment Bank Limited,
Mutual Trust Bank Ltd.
National Bank Limited
Sonali Bank
Janata Bank
信用较好的银行有:
Primer Bank Ltd
Prime Bank Limited
One Bank Limited
Export Import Bank of Bangladesh Limited (EXIM BANK)
2、严格做好信用证的审证工作,保证没有不符点。如发现不符点,交货之前必须改证,尤其是交货期,使之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即使客户提出接受不符点交单,也不能接受,坚持改证后发货。
3、信用证项下的上述货物应安排一次交货,尽量避免分批交货,以免客户在第一单提货后,以货的质量问题拖延下批货的赎单,以此要求出口商降价。
4、签订合同时,如果有可能,尽量要求客户有一定比例的预付款,客户在支付预付款的情况下,即使文件出现不符点,相对容易解决,不至于造成客户退单拒付的不利情况。
5、对于金额较大的出口合同,建议出口商向中国人保公司投保出口信用险。

 

近期受到中国公司投诉较多的孟加拉国进口商名单

  1. M/S FRIENDS FASHION
  2. SDS INTERNATIONAL LTD.
  3. AMICO APPARELS LTD.
  4. ALPHA FASHION PVT LTD.
  5. RAHIMA GARMENTS LTD.
  6. MIKA APPARELS LTD.
  7. SHIFA APPARELS (PVT) LTD.
  8. M/S. MAYC’S GARMENTS LTD.
  9. M/S HARVEST RICH LIMITED
  10. GRAND APPARELS LTD.
  11. M/S MRINMOY FASHION AND TRADE INT’L LTD.
  12. M/S REU FASHION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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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13

国务院11月12日常务会议透露,根据国内生产消费及国际市场变化,决定取消部分钢材、化工品和粮食的出口关税。

国务院办公厅11月12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1月1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为落实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部署,会议研究决定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调整部分产品出口关税。为扶持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支持产业优化升级,会议决定,在2008年下半年两次调高出口退税率的基础上,自2008年12月1日起,进一步提高部分劳动密集型产品、机电产品和其他受影响较大产品的出口退税率。这次调整总共涉及3,770项产品,约占全部出口产品的27.9%。根据国内生产消费及国际市场变化,会议同时决定,取消部分钢材、化工品和粮食的出口关税,降低部分化肥出口关税并调整征税方式,对个别产品开征或提高出口关税。

上海证券报援引知情人士透露,目前具体的取消关税目录尚未出来,但此次取消关税的部分钢材产品可能将集中在特钢和板材上。宝钢负责人10日对前来调研的商务部负责人也提出建议,适当调整出口政策,鼓励高附加值产品出口。

此前,行业协会及业界就一直在向国家相关部委建议,对特钢的出口不宜一刀切,因为中国特钢附加值较高,在国际市场具备一定竞争力。而目前国内市场板材超跌现象严重,其价格已经比附加值低的螺纹钢等建筑钢材还要低,形成倒挂态势。业内人士表示,四季度到2009年,国内钢厂投产项目主要集中在板材尤其是热轧产品上,如果需求得不到有效支撑,价格将毫无起色,钢厂经营将极为艰难。

2009关税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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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便利企业货物的合法进出口,促进企业自律守法,有效实施海关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系指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贸公司、有进出口权的商业物资企业、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和接受委托加工企业、经营保税仓储业务的企业、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承接海关监管货物运输的企业、设有存放海关监管货物仓库的企业、免税外汇商品经营单位及海关总署规定的从事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其他企业。 第三条 海关根据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报关情况、遵守海关法律法规情况等,设置A、B、C、D四个管理类别,对企业实施动态的分类管理。 第四条 企业适用的管理类别由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审定,其中适用A类、D类管理的企业名单报海关总署备案。海关总署将适用A类管理的企业名单抄送外经贸部。

第五条 B类和C类管理由主管海关统一布置在本关区范围内实施。A类和D类管理由海关总署统一布置在全国海关范围内实施。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经向主管海关申请并经海关审核确定的,海关实施A类管理,其年进出口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或出口总额达到2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公司和自营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机电产品自营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企业可予以优先考虑。

(一)注册登记二年以上,并且

(1)连续二年无走私违规行为记录;
(2)连续二年无拖欠海关税款情事;
(3)连续二年加工贸易合同按期核销;
(4)进口海关必检商品签定免验协议后二年内无申报不实记录;

(二)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

(三)有正常的进出口业务;

(四)会计制度完善:财务帐册健全,科目设置合理,业务记录真实可信;

(五)指定专人负责海关事务;

(六)连续二年报关单差错率在5%以下;

(七)凡设有存放海关监管货物仓库的企业,其仓库管理制度健全,仓库明细帐目清楚,入库单、出库单(包括领料单)等实行专门管理,做到帐货相符。

第七条 企业向海关申请实施A类管理时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报告。企业申请时有弄虚作假或所呈不实者,海关两年内不受理对其实施A类管理的申请。企业提交申请报告应随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

(一)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批准经营的有效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

(二)企业年审合格证明;

(三)企业对照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四)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企业状况调查表》;

(五)企业注册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

第八条 海关应严格审核企业提交的有关文件和档案资料,根据企业实际通关情况进行审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并在30日内通知企业。

第九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关实施C类管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违规行为,或偷逃应缴税款5万元人民币以上、不满50万元人民币的;

(二)拖欠海关税款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三)帐册管理混乱,帐薄、资料不能真实、有效地反映进出口业务情况的;

(四)遗失重要业务单证或拒绝提供有关帐薄、资料,致使海关无法监管的;

(五)不按规定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手续的;

(六)一年内报送单差错率在10%以上的;

(七)出借企业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事宜的;

(八)在进出口经营活动中被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等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关实施D类管理:

(一)二年内走私偷逃应缴税款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多次走私应累计);

(二)伪造、涂改进出口许可证或批件的;

(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

(四)拖欠海关税款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利用假手册、假报关单、假批件骗取加工贸易税收优惠的;

(六)在承运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上私设夹层、暗格的;

(七)被外经贸主管部门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

(八)已构成走私罪并经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一条 凡经审核不符合A类管理条件且未发生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所列情形者,海关实施B类管理。

第十二条 适用A类管理的企业名单由海关总署下发各海关执行,在实行常规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提供以下便利:

(一)在海关业务现场设专门窗口,优先办理货物申报、查验和放行手续;并应企业要求,优先实行“门对门”验货。

(二)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经海关总署批准,可实行海关派员驻厂监管或计算机联网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三)对按规定允许担保的货物,海关凭企业提交的保函验放,免收保证金;

(四)对企业进口海关必检商品目录中的商品可免予取样化验。

(五)为企业优先提供EDI联网报关的便利。

(六)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可向外经贸部申报成立进出口公司,海关优先为其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海关对适用B类管理企业实行常规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海关对适用C类管理的企业实行包括以下措施在内的重点监管:

(一)对按规定允许担保的货物必须提交保证金;

(二)办理加工贸易合同登记备案必须按规定的比例交纳保证金;

(三)对其经营活动列入稽查重点;

(四)对其进出口货物实行重点查验;

(五)不予办理异地报送备案;

(六)将有关情况通报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

第十五条 海关对适用D类管理的企业采取以下措施;

(一)不予办理新的加工贸易合同备案;

(二)进出口货物逐票开箱查验;

(三)按有关规定暂停企业报送资格,或暂停企业载运海关监管货物业务资格,暂停企业保税存储业务资格;

(四)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取消企业报送资格,或取消企业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业务资格,取消企业保税存储的业务资格。

(五)将有关情况通报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由外经贸部或其授权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对违规、走私企业给予警告、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海关对企业实施动态的分类管理。一经发现企业发生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所列情事的,海关立即对其管理类别进行相应调整,实施C类或D类管理。其中对调整前适用A类管理的企业,主管海关应通知企业不再对其实施A类管理,并将调整结果7日内报海关总署。由海关总署通报全国海关,同时抄送外经贸部。 第十七条 适用D类管理的企业在二年内没有再发生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事的,海关对其实施C类管理;适用C类管理的企业在一年内没有发生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所列情事的,海关对其实施B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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