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 05

刚才看到有位仁兄评论了孟加拉信用证的事,顺便上来说说我的那单孟加拉信用证情况。

半年前收到一封孟加拉寄来的业务联系信,开始邮件谈生意,这期间一直是客户保持主动,下订单时,连PI都是客户自己做好发给我们的,所以在看了一些同行的报道之后,就更是对这单生意感到担心了,很快客户就开证出来了,虽然我们要求先看信用证草稿,可是客户还是直接开证到银行了,整个一个赶鸭子上架,接到信用证之后,首先是调查开证行,孟加拉的bank-asia,汇丰查到信用全球排2000多,还是能接受的,接着就是信用证条款问题了,一大堆新玩意,只能逐条的去问银行了,一大堆受益人证明和船公司证明,保险通知,银行通知,条款虽然多些,但是还没发现特别危险的,所以还是决定做这单生意,安排生产,一个月后出货,精心准备,过了泰纳检验的关,拿到提单后,泰纳背书发票后,马上交汇丰银行,焦急的等待审单,一般来说如果单证过了汇丰的关,就不会有不符点了,收汇也安全得多。

第二天,汇丰的电话如约而至,首先说我们的单证做得还不错,但还是不可避免的存在小问题,这些问题通常不会被提出不符点,但是如果对方本来就想拒付的话,就只能认倒霉,而且这些小不符点的出现,也可开证行的不规范有关,最后,汇丰的意见,能不能收汇关键看客户,单证是次要的,虽然不符点会给对方拒付的借口,但我们还是可以申请退回单证,至少不会损失货物,左思右想衡量了一个上午,最后还是决定出单了,同时跟客户把信用证的情况说了一下,并且提示,如果不接受不符点,就马上退单,大不了我们认亏运费,白做这个生意。

单子是周五下午出去了,周一就到了孟加拉银行,到周四的时候,奇迹出现了,货款已经到了我们银行,并且没有提出任何不符点,也没有任何扣费,当然汇丰是要收掉几百美金的,就这样,悬着的心终于落下来了,也突然发觉这个孟加拉客户蛮可爱了。

这就是我们的第一单孟加拉信用证,虽然不少波折,但结果总算圆满,从这次的经验来看,跟孟加拉做生意,首先要了解客户的情况,观察他的举动,是否合乎情理,其次对开证银行也要多调查,单证的准备要细心,并且要做好最坏打算,还是要相信,骗子毕竟是少数,不要因为个别商人的不法行为,一下子把孟加拉的生意全部否定了。

注意几点问题:

1,孟加拉的信用证要求传真装船通知,可是我们传了N次,都没有信号,所以涉及到传真的条款要注意,因为你根本拿不到确认传真成功发送的报告。

2,孟加拉信用证的最后,一般审单不注意的地方,会提出要一个受益人在银行资信证明,这个东西需要提前准备。

3,泰纳检验,虽然没那么可怕,但是还要准备充分为好,尤其是需要他们背书的箱单和发票,一定要保证是准确的最终版,因为背书一次要十来天,弄错了就来不及改了。

4,为了保证货物不再港口滞留发生意外和费用,建议尽早交单,及时客户出问题,也可以及时安排货物退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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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14

根据孟加拉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除特殊情况外,进出口的对外支付一般都必须采用银行信用证的方式。由于孟加拉商业银行的信誉普遍较差,许多开证行违规操作,在中国公司对孟加拉出口的业务中,经常遇到在没有不符点的即期信用证交单情况下,拖延付款时间,或在客户没有办理付款手续的情况下放单,客户提货或看货后向出口商提出质量索赔,被迫出口商降价,导致经济损失。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水果蔬菜(生姜、苹果)、化工原材料和纺织原材料的出口中。如果文件出现不符点,当时的市场价格下跌,有些客户则退单拒付,或趁机向出口商提出高额索赔,迫使出口商降价,从而蒙受较大的经济损失。银行退单后,货物的处理非常困难。货物的退回和转手必须经原客户的同意才能办理,手续繁琐,客户一般都不会采取合作的态度,所以退运回去的情况很少,即使退运回去,损失也非常严重。按孟加拉海关规定,货物滞留在港口超过3个月(水果蔬菜类45天)不清关,货物将由海关拍卖,拍卖收入上缴国库。
为防止上述情况造成的经济损失,出口商在信用证付款时应注意如下几点:
1、孟加拉客户开证时,事先要了解开证行的信誉,挑选信用好的银行开证,尽量不接受信用差的银行及分支机构开出的信用证。目前孟加拉信用最差的银行是:
Islami Bank Bangladesh Limited
Add: 40 Dilkusha C/A, Dhaka-1000,Bangladesh
此外,如下银行信用较差:
Social Investment Bank Limited,
Mutual Trust Bank Ltd.
National Bank Limited
Sonali Bank
Janata Bank
信用较好的银行有:
Primer Bank Ltd
Prime Bank Limited
One Bank Limited
Export Import Bank of Bangladesh Limited (EXIM BANK)
2、严格做好信用证的审证工作,保证没有不符点。如发现不符点,交货之前必须改证,尤其是交货期,使之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即使客户提出接受不符点交单,也不能接受,坚持改证后发货。
3、信用证项下的上述货物应安排一次交货,尽量避免分批交货,以免客户在第一单提货后,以货的质量问题拖延下批货的赎单,以此要求出口商降价。
4、签订合同时,如果有可能,尽量要求客户有一定比例的预付款,客户在支付预付款的情况下,即使文件出现不符点,相对容易解决,不至于造成客户退单拒付的不利情况。
5、对于金额较大的出口合同,建议出口商向中国人保公司投保出口信用险。

 

近期受到中国公司投诉较多的孟加拉国进口商名单

  1. M/S FRIENDS FASHION
  2. SDS INTERNATIONAL LTD.
  3. AMICO APPARELS LTD.
  4. ALPHA FASHION PVT LTD.
  5. RAHIMA GARMENTS LTD.
  6. MIKA APPARELS LTD.
  7. SHIFA APPARELS (PVT) LTD.
  8. M/S. MAYC’S GARMENTS LTD.
  9. M/S HARVEST RICH LIMITED
  10. GRAND APPARELS LTD.
  11. M/S MRINMOY FASHION AND TRADE INT’L LTD.
  12. M/S REU FASHION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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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12
信用证中的软条款(Soft Clause),在我国有时也称为“陷阱条款”(Pitfall Clause),是指在不可撤消的信用证加列一种条款,使出口商不能如期发货,据此条款开证申请人(买方)或开证行具有单方面随时解除付款责任的主动权,即买方完全控制整笔交易,受益人处于受制人的地位,是否付款完全取决于买方的意愿。这种信用证实际变成了随时可以撤销或永远无法生效的信用证,银行中立担保付款的职能完全丧失。带有此种条款的信用证实质上是变相的可撤消信用证,极易造成单证不符而遭开证行拒付。买方凭借信用证软条款还可以骗取卖方的保证金、质押金、履约金、开证费等。

  少数不法外商不断变换手法,利用信用证的“软条款”,利用我国一部分外贸业务人员积极扩大出口的良好愿望和经验不足的弱点,给我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而且上当的多是国内工贸公司,据了解,自1992年以来,国内公司受此诈骗多起,蒙受的损失达数千万元之巨。

  软条款具有极大的隐蔽性,主要有以下特征:

  1.来证金额较大,在50万美元以上;

  2.来证含有制约受益人权利的“软条款”,常见的软条款归纳如下:

  a.开证申请人(买方)通知船公司、船名、装船日期、目的港、验货人等,受益人才能装船。此条款使卖方装船完全由买方控制。

  b.信用证开出后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通知生效,或待货样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此类条款使出口货物能否装运,完全取决于进口商,出口商则处于被动地位。出口商见信用证才能投产,生产难安排,装期紧,出运有困难。

  c.1/3正本提单迳(直)寄开证申请人。买方可能持此单先行将货提走。

  d.记名提单,承运人可凭收货人合法身份证明交货,不必提交本提单。

  e.信用证到期地点在开证行所在国,有效期在开证行所在国,使卖方延误寄单,单据寄到开证行时已过议付有效期。

  f.信用证限制运输船只、船龄或航线等条款。

  g.含空运提单的条款,提货人签字就可提货,不需交单,货权难以控制。有的信用证规定提单发货人为开证申请人或客户,可能被不法商人利用此特殊条款进行无单提货。

  h.品质检验证书须由开证申请人或其授权者签发,由开证行核实,并与开证行印签相符。采用买方国商品检验标准,此条款使得卖方由于采用本国标准,而无法达到买方国标准,使信用证失效。

  i.收货收据须由开证申请人签发或核实。此条款使买方托延验货,使信用证失效。

  j.自相矛盾,即规定允许提交联运提单,又规定禁止转船。

  k.规定受益人不易提交的单据,如要求使用CMR运输单据(我国没有参加《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所以我国的承运人无法开出“CMR”运输单据。

  l.一票货物,信用证要求就每个包装单位分别缮制提单。

  m.设置质量检验证书障碍,伪造质检证书。

  n.本证经当局(进口国当局)审批才生效,未生效前,不许装运。

  o.易腐货物要求受益人先寄一份提单,持此单可先行提货。

  p.货款须于货物运抵目的地经外汇管理局核准后付款。

  q.卖方议付时需提交买方在目的港的收货证明。

  r.产地证书签发日晚于提单日期,这会被怀疑未经检验,先装船,装船后再检验。

  s.延期付款信用证下受益人交单在先,银行付款在后,风险大,应加具保兑。

  t.不接受联合发票,进口国家拒绝接受联合单据。

  u.信用证规定指定货代出具联运提单,当一程海运后,二程境外改空运,容易被收货人不凭正本联运提单提货。  

  v.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在货物装运后如不及时寄1/3提单,开证申请人将不寄客检证,使受益人难以议付单据。

  3.证中货物一般为大宗建筑材料和包装材料,如“花岗石、鹅卵石、铸铁井盖、木箱和纤维袋”等;

  4.买方要求出口企业按合同金额或开证金额的5% ̄15%预付履约金、佣金或质保金给买方指代表或中介人。

  5.买方获得履约金、佣金或质保金后,即借故刁难,拒绝签发检验证书,或不通知装船,使出口企业无法取得全套单据议付,白白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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